北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北财农〔2021〕34号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市辖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 “1100231 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科目。
二、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支持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劳务对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上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不低于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各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项目。
三、各县(区)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以及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附件: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北海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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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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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类型:统筹整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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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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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自治区资金合计 |
桂整合〔2020〕43号已下达自治区资金 |
本次下达自治区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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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脱贫县 |
其他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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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小计 |
7378 |
4125 |
3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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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 |
北海市本级 小计 |
1760 |
998 |
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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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
北海市城区 小计 |
1760 |
998 |
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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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
海城区 |
310 |
78 |
232 |
|
232 |
银海区 |
565 |
318 |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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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铁山港区 |
885 |
602 |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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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北海市县级 小计 |
5618 |
3127 |
2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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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 |
合浦县 |
5618 |
3127 |
2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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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