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北城执政罚〔2018〕14号)
编号:北城执政罚〔2018〕14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市海城区高山茗茶馆
经营者姓名:吴东红
经查,2018年5月中旬开始至2018年6月11日,你茶馆未经批准,擅自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西北角皇家海港酒楼五楼楼面上设置一块内容为“高山茗茶馆5楼足道推拿理疗茶艺热线3065668”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尺寸为:长27米,宽2.2米,面积共59.4平方米)。
你茶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18年6月5日制作的《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18年6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18年6月5日拍摄的现场相片2张)1份;3.2018年6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2018年6月11日拍摄的现场相片1张)1份;4.2018年6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2018年6月27日,我局向你茶馆依法送达了《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城执政告〔2018〕14号),你茶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茶馆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3 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西南大道西56号南国华城七幢二楼)财务装备科(电话0779-2650025)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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