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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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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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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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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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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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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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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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擅自设置遮雨(阳)棚;安全网超出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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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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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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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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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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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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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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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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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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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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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不规范、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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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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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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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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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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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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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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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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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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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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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道路施工场地周围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没有按要求摆放整齐;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施工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未经许可排入下水道的;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竣工时没有平整现场、恢复路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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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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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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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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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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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可控制,现场可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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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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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已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难以控制,现场难以恢复原状或无法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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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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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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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运载的散体、流体物质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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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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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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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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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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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且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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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处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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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且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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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处2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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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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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机动车;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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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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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违反本办法第一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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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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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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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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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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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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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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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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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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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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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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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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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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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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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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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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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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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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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不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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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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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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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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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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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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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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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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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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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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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违章占道摆摊,沿街叫卖;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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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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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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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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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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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可控制,现场可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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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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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已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难以控制,现场难以恢复原状或无法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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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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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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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未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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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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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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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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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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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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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上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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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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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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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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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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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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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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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堆放或搭建面积在5㎡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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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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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堆放或搭建面积在5㎡以上,1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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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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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堆放或搭建面积在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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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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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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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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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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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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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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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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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尚可恢复环卫设施功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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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该设施建设费用20%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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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难以恢复环卫设施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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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该设施建设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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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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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周边和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展示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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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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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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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改正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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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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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防碍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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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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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防碍正常通行,严重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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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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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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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举办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保持道路场地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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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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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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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改正措施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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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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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按要求予以整改且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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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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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未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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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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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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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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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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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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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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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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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且未按要求申请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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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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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未按要求立即整改、申请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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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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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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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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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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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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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非法饲养家禽家畜总数在10只(头)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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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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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影响市容市貌,非法饲养家禽家畜总数在10只(头)以上20只(头)以下,逾期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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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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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非法饲养家禽家畜总数在20只(头)以上,逾期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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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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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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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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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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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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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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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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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影响市容市貌,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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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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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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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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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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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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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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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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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尚可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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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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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设施损毁较重,恢复原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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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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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设施无法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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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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