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安监(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的要求,结合《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的要求,结合《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海市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我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我市属地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当地乡镇安监站或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向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来信地址是“市中山东路213号”,邮编536000、举报电话是2025151,电子邮件bhajj2004@126.com,传真号2035595;向当地乡镇安监站或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请按其向社会公布的联系方式举报。
第八条 我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确保举报电话每天24小时有人接听,举报的受理工作按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中有关信息报告的规定办理,举报事项的承办、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按受理举报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落实专人办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乡镇安监站接到举报应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北海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自治区级以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的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先行支付,在年度预算中调配使用,并列入年底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