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控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以相关行业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从业人员未体检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也可以直接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受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受理,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已受理的,应当制作移送处理举报事项函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举报信息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当前不能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可能立即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受理人应当立即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二)举报事项属于前项以外事项的,受理人应当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移送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处、科、股)或执法监察机构。接收《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的业务部门或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网络、电话、传真、来人等方式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的举报。
(三)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的举报。
(六)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3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视事故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情节,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四章 奖金审批及兑奖程序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及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受理举报的内设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1),报分管受理举报部门的领导审批,指定本单位案件查办部门(案件查办部门可视情况交给下级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举报事项,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二)负责查办案件的内设部门调查核实完毕后(含接受移送查办的举报),案件经办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查办案件的内设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受理举报的内设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四)向举报人支付奖励资金时分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举报受理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帐号。举报受理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指定帐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交本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举报受理人员领取奖金转账到指定银行帐号,转账凭证、密封的举报人信息由举报受理单位主要领导复核签字后作为奖金发放凭证。《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受理举报承办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举报案件,下级机关调查终结(或案件办结)后将办理情况汇报上级机关,案件调查机关(案件办理机关)按上述第1或2两种办法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五)奖金兑现后,财务人员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合存,作为记账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给予有功的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各级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单位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故意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编号:
举 报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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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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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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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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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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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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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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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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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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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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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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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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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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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处室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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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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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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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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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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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来人( ) 电话( ) 信函(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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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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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处理 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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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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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及罚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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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意见 |
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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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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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领取方式 |
办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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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查 办 部 门 意 见 |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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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受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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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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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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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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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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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办人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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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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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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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取 人 签名并押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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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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