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应急罚〔2022〕非煤-1号
被处罚单位: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瓦窑塘石英砂矿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瓦窑塘 邮政编码:5360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术洪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瓦窑塘石英砂矿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2〕非煤-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责改〔2022〕非煤-3号)、《询问笔录》2人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有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 61325750417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北海市 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