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应急罚〔2022〕工贸-2号
被处罚单位: 合浦弘顺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乌家镇乌家村委会原炮竹厂内三车间 邮政编码:5361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宝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
违法事实及证据:合浦弘顺木业有限公司砂光工艺产生木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但没有制定粉尘清理制度,除尘系统地面有积尘(厚度超过3.2mm),没有相关粉尘清扫记录。主要证据:北海信善木材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2〕工贸-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责改〔2022〕工贸-13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北应急复查〔2022〕工贸-13号)、《询问笔录》2人2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 4500165511005070335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北海市 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