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应急罚〔2021〕工贸-2号
被处罚单位: 北海综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汇处西南角 邮政编码:53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仕国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80789****
违法事实及证据:北海综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包单位广西中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员工,分别参加北海综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中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考试,但两份试卷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笔迹,北海综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部分虚假的现象,没有如实记录外包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主要证据:北海综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1〕工贸-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责改〔2021〕工贸-7号)、《询问笔录》3人3份、广西中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两份不同笔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试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第一部分“综合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内容第九项“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中“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的第1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或者部分虚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北海综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 61325750417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北海市 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