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烟爆罚〔2021〕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北应急烟爆罚〔2021〕2号
被处罚单位: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
地 址:合浦县常乐镇西城百牛坡 邮编:536126
法定代表人:陈统国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违法事实:2021年1月5日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向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销售了炮竹半成品1500饼中炮和134筐小炮(约36饼/筐)。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对陈统国的《询问笔录》、证据二:对张志宽的《询问笔录》、证据三:对陈统栋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对陈铭顺的《询问笔录》、证据五:对彭华的《询问笔录》、证据六:对范明龙的《询问笔录》,证明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于2021年1月5日,向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销售了炮竹半成品1500饼中炮和134筐小炮(约36饼/筐);证据七: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出货单(复印件)、证据八:收据(复印件),证明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已收取爆竹半成品加工费9559元。
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的规定,以及《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对该条款自由裁量的标准,决定对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作出责令停止烟花爆竹半成品买卖行为,行政罚款30000元(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61325750417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