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北)应急危化罚〔2019〕003号
被处罚单位: 合浦县西场白沙头雄宽加油站
地 址: 合浦县西场镇白沙头 邮政编码:53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忠安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你加油站存在下列行为: 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如实记录、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证明合浦县西场白沙头雄宽加油站工商注册信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等事项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危化检记〔2019〕3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危化责改〔2019〕36号),证明合浦县西场白沙头雄宽加油站未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
证据三:身份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份(郭忠安、郭忠勇),证明郭忠安、郭忠勇身份证明、任职情况。
证据四: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4份(郭忠安、郭忠勇),证明合浦县西场白沙头雄宽加油站未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
证据五:《整改复查意见书》(北应急危化复查〔2019〕36号),证明合浦县西场白沙头雄宽加油站已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综上所述:(一)合浦县西场白沙头雄宽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规定;(二)合浦县西场白沙头雄宽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应急危化罚告〔2019〕003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视同无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按照法定程序对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 850612010100977830(农信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