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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发布时间:2022-05-27 16:22   文章来源: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2022223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去合浦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该企业年产12万立方米木材加工生产线项目于2021年8月投入生产和使用,但安全设施在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前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6号二十三条第“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6号三十条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规定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的原因是因为“它”,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何为建设项目“三同时”呢?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