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信息澄清制度
1.为保证本局公开的信息正确,制定政务信息澄清制度。
2.法人、组织、个人在公开场合或各种媒体上以各种方式传播涉及本局的虚假或错误信息,或本局信息发布因故发生虚假、错漏或不完整情况,必须及时澄清。
3.对本局已经发生的政务信息公开问题,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科室牵头澄清,责任科室必须坚决执行。澄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3.对本局已经发生的政务信息公开问题,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科室牵头澄清,责任科室必须坚决执行。澄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4.政务信息澄清应坚持及时原则,一般不超过2天,紧急情况不超过4小时。
5.本局建立信息澄清登记制度,若因澄清工作不到位而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按工作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