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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案件目录清单(2022年1月1日-11月30日)

发布时间:2022-12-20 15:52   文章来源: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填报单位(盖章):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案件类型 案件案由 案号 当事人姓名 备注
1 行政处罚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瓦窑塘石英砂矿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北)应急罚〔2022〕非煤-1号 肖术洪    
  行政处罚 合浦弘顺木业有限公司砂光工艺产生木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但没有制定粉尘清理制度,除尘系统地面有积尘(厚度超过3.2mm),没有相关粉尘清扫记录 (北)应急罚〔2022〕工贸-2号 吴宝  
  行政处罚 合浦宏鑫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北)应急罚〔2022〕工贸-3号 陈国欣  
  行政处罚 合浦县闸口第二烟花炮竹厂视频监控系统共10个监控视频未能正常运行,生产区未落实职工出入厂区登记,15号固引中转仓未落实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33号拼炮工房(停工后)留置有含药炮饼605封,总仓库二区未落实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区登记;1号成品仓库未落实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北应急烟爆罚〔2022〕1号 周永福  
  行政处罚 北海市旦生元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因此,李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法律要求组织公司人员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 (北)应急执罚〔2022〕003号 李杰  
  行政处罚 北海市尊极龙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因此,吴坤仁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法律要求组织公司人员制订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北)应急执罚〔2022〕004号 吴坤仁  
  行政处罚 海信善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2万立方米木材加工生产线项目于2021年8月投入生产和使用,但安全设施未在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前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北)应急罚〔2022〕工贸-1号 刘丽宁  
  行政处罚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北)应急执罚〔2022〕002号 芦润刚  
  行政处罚 1.未制止和纠正肇事驾驶员宿绍惠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2.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对肇事驾驶员宿绍惠开展岗前培训。4.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北)应急执罚〔2022〕001号 芦润刚  
  行政处罚 1.未制止和纠正肇事驾驶员宿绍惠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2.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未对肇事驾驶员宿绍惠开展岗前培训。4.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北)应急执罚〔2022〕001号 芦润刚  
  行政处罚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北)应急执罚〔2022〕002号 芦润刚  
  行政处罚 计量间与装卸台,汽车装车台与油泵房,油泵房与相邻办公室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要求,此项隐患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北)应急罚〔2022〕危化-003号 谢传安  
  行政处罚 酒精储罐区内罐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此项隐患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北)应急罚〔2022〕危化-004号 罗虎   
  行政处罚 平面布置不合理,办公楼疏散需经过罐区,此项隐患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北)应急罚〔2022〕危化-002号 王勇生  
  行政处罚 平面布置不合理,办公楼疏散需经过罐区,此项隐患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北)应急罚〔2022〕危化-001号 崔秀江  
2 行政强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北)应急执法立[2021]001号 芦润刚  
           
           
           
           
填写说明 1.填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为2022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的案件。
2.备注:已结案的案件在备注一栏填写结案。
3.执法部门所有已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要按照要求上传广西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管平台